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和校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入学后,发学生证一个、桔红地白字校徽一枚,由研究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带,不准转借、送人,研究生要爱惜和注意保管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损坏、涂改,如随意损坏或涂改,不予更换或补发。
三、学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院(系、所、中心)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须交书面检查报告,并有两人证明,有院(系、所、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教务员审查同意,一个月后补发,收补办手续费四十元,再次补办学生证,收补偿手续费七十元。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调离本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归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交罚金一百元,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不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在学生证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车优待)。探亲乘车区间,入学时应填入学生证,除有书面报告证明父母、配偶迁居外,一律不得更改。补发的学生证半年内不能享受乘车优待。
五、研究生在校期间校徽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不再收回。
六、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200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