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护照和保证金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研究生因办理护照已交纳的保证金以及保存在研究生院的护照作如下处理:
1、因各种原因申办因私护照交纳保证金的在校研究生,可凭保证金收据和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到财务部领款。
2、已将护照保存在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可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红二楼2105室)领取自己的护照。办理时间是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3、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4、退款集中办理时间为4月7日起到4月18日止,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