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研究生毕业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中心):

  为了更加规范的做好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现对研究生毕业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研究生本人应高度重视学业,关注每学期学习成绩,应提前学年自行核对学分完成情况,做好论文写作计划,严格按照本学科论文规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写作学位论文。

导师应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加强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协调安排好论文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工作,留出必要的时间余地。

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学期对预毕业研究生的学分、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查是否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作好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各项准备。例如,20087月毕业研究生的学分完成情况及综合考试、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检查应该最迟于2008315日前完成,如学分不够,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可以建议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学分完成情况审查时,要注意总学分、必修学分的要求,所修课程与培养方案要求是否相符。

二、时间要求:对于未按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研究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般寒假毕业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的截止时间为1210日前,暑假毕业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的截止时间为510日前

三、毕业、结业和肄业结论由各学院行政主管负责人在认真审查研究生成绩、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学业完成结论包括:毕业获学位,毕业无学位,结业,肄业。具体内容请参见《研究生手册》2007版第43页。

四、研究生应按时认真填写和提交各种毕业审查所需材料,各学院(系、所、中心)应督促检查,认真审核,坚持研究生在本人论文的送审环节及答辩委员聘请环节中的回避原则。

五、对于毕业审查期间发现提交答辩的论文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32条第45项处理。

    请院(系)做好具体安排,并及时通知到导师、学生。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