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中心):

2007级开始,我校开始试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改变现行的普通奖学金制度,建立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由于今年是实施新的奖助制度的第一年,请各学院(系、所、中心)认真学习并执行校发[2006]132号《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校发[2006]133号《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金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办法》、校发[2006]134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院系一级管理运行机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地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好。

一、组织管理工作

1.学校成立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研究、制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

2.学校的奖助办公室负责拟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体方案,报学校奖助委员会批准后,统筹安排和布置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3.各学院(系、所、中心)成立5-7人组成的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助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4.院系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考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

奖学金等级

金额(元/年)

一等

学费金额+7200

二等

学费金额+3600

三等

学费金额

博士研究生:

奖学金等级

金额(元/年)

一等

学费金额+9600

二等

学费金额+4800

三等

学费金额

各院系不得低于以上奖学金标准,经费充足的院系可以高于以上奖学金标准。

三、各学部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和等级分配

1.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和等级分配考虑学科之间的差异性。

2.各学院(系、所、中心)应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等级进行评定,学校用于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院系未使用完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如研究生获奖人数、等级和金额超过学校规定标准,超出部分由院系自筹解决,名单报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备案。

3.由于学校是打包下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因此,各学院(系、所、中心)可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自身特点,制定出适合于本单位的奖助金方案。

4.各单位制定出的奖助金方案已于20066月报送给研究生院奖助办审核备案,请各单位在本次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中,认真执行各单位已上报的奖助金方案。

四、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

2.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须由各学院(系、所、中心)按照规定格式发电子邮件和打印书面材料报送到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同时,打印的书面材料须经主管院长或主任审查,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各学院(系、所、中心)须将经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批准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如有考生提出质疑,应及时给予妥善答复。

4.各学院(系、所、中心)发放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时,要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学业奖学金以及获奖的等级和金额。

5.学校在研究生入学注册时发放本年度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所含学费部分由财务部直接冲抵,所含生活费部分由学校按月份发放。

6.不能按时上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的单位,其研究生一律按照没有获得奖学金对待,入学注册时须交纳相应学费。

7.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通过资格考试后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之后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8.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参加本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9.对于经学工部、团委、艺术团和体教部推荐录取的学工直升、选留、支教和体育、艺术特长研究生,学校按照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向其所在院系下拨经费。学工直升、选留、支教和体育、艺术特长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一般情况下按照三等奖学金评定,优秀者也可申请一、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学校不再追加相应经费。

 

 

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办公室

200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