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校外教授在我校兼任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适当引进校外知名教授(含相当职称)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对于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很有意义。为了积极稳妥地作好此项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1.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是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并已承担我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授。
2.
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具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校关於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能按北京大学的各项规定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能服从学校和院(系)对导师的管理,能与院(系)建立可靠的联系,一般不再在其他单位兼任博士生导师。
3.申请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他们中的两院院士、人文管理学科相当水平的人员,符合1、2条规定的条件,由学位评定分会提出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后,即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他教授,要按照北京大学届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聘(其中曾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过的,评聘可以从简)。
4.在我校兼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生资格的审查,按我校规定执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的,将与我校其他博士生指导教师一样不再出现在当前名单中。
5.在兼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期间,其在指导我校博士生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归北京大学所有。
6.本规定经200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
20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