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8年春季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工 作 安 排(校本部)
一、 遴选方式与机制选择
各学位分会及相关院系(所、中心),可自行决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第一种 按照原办法进行遴选
按校发[2002]75号文件“北京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办法”的要求进行。其中基本条件第6条中的出生日期,2008年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出生日期应为“
第二种 基本条件适当扩大到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
按校发[2002]75号文件“北京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办法”的要求进行。其中基本条件第2条中“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可扩大到“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种 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固定资格制,实行新办法、新机制
在试行新办法、新机制的院系,将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固定资格制,实行教师申请制或学生选择制。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意见”(试行)进行。
二、
有关情况说明
1. 各院系在招生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选择遴选方式。
2. 选择第一种方式的单位,在评审时对2007年新聘任的教授可以其评职称时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书替代本次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书。
3. 选择第二种方式的单位,须对副教授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基本条件方面做出具体规则,并将所做的规则在两周内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
4.选择第三种方式的单位,须提出申请,并制定实施细则,经校领导批准及协调后,按新规则执行。
三、 工作进度具体安排
1.
2. 各学位分会及相关院系开会研究,对遴选方式进行选择,对选定的方式做出安排及细则。需要报送备案的部分应按时报送备案。
3. 各院系要尽快开会将学校规定和分会的细则与规定传达到相关人员。
(选择“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者,继续按照以下进度操作)
4. 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并向分会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科研、教学成果、论文等)的复印件。
5. 各学位分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同行专家的评议。
6.
7. 各学位分会将通过的初选名单及申请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并在10天内由学部分会按程序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
8.
9. 4月底或5月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0. 有关材料可在我校主页下载:北京大学(pku.edu.cn) -- 研究生院 ---学位工作---导师信息与管理。
11.选择第三种方式的单位,不按上述程序进行。但在自行决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后,须将名单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可下载的材料: (1) “北京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办法(校发[2002]75号文件)”
(2)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意见(试行)”
(3)《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4)《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书》
(5)《聘函》
(6)《北京大学申请博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