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 English

毕业 和 结业

(一)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和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结业标准,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另行规定。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结业后2年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三)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