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延期博士助研发放模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2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相关文件和有关财务政策,2016年9月起,对延期博士助研的发放模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 研究生院不再统一发放延期博士助研。
2. 导师或院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不低于学业奖学金生活津贴的平均标准),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延期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无须再将延期博士助研经费缴纳至学校账户。
3. 每学期期末,研究生院将根据财务部的数据对延期博士助研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未达标准的,根据“校发【2010】92号”执行。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
附:“校发【2010】92号”相关内容
博士生延期申请时,须在下述两个方案中选择其一。
方案一:导师或学院(系、所、中心)按照学校规定支付博士生延长期助研津贴。
方案二:导师暂停一年招收博士生,学校按照1:1比例扣除其所在院系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博士生的延长期助研津贴由学校提供。
博士生延长期的助研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全校博士生平均生活津贴标准。因批准博士生延期而扣除的博士生招生名额由学校按照调控招生计划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