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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1111日第77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三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博 士 学 位

第十五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举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免修第二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两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人或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六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并包含至少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不予公开。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如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学者和科学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2. 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政治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2. 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十八条  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士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除政治家外,该人士应当与我校有长期的密切联系,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大影响;

2. 该人士没有向我校直接捐赠、捐资等;

3. 该人士同意接受我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

4. 该人士应当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

5. 该人士是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应当有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1.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2.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3. 《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4. 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5. 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

6. 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提名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对该人士做出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上报名单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之内,我校可举行授予仪式,授予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其 他 规 定

第三十二条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三十三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于2011年5月17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03次会议修订,经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工作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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