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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主讲才斋讲堂第217讲:民法典人格权编主要内容解读

  人格权具有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兼具私法性与公法性但本质为私权,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不能转让、放弃和继承等法律特征。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积极的社会进步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的独创性贡献。2021年11月18晚,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在才斋讲堂系列讲座上,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人格权在世界立法中的演变历史、人格权法的性质与特征、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结构及其主要内容的解读,刘教授对人格权深入的见解和细致的讲授赢得了满堂掌声。

  

  刘凯湘主讲才斋讲堂第217讲

  刘凯湘教授首先介绍了人格权在民法典的立法安排中的演变过程。刘教授强调,人是群体性、社会性的动物,人类社会的规则极为重要,法律规则更是重中之重,而法律的演变和完善则象征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古代制定法中,往往采用一个法典、一部法律尝试解决所有问题,而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开始进一步细分,区分为公私法、实际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19世纪初,欧洲大陆开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典化运动,法国陆续颁布了7个法典,其中民法典以拿破仑命名,足见民法典在各类法典中的独特地位。随后,德国民法典首创了五编制体制,形成总分结构,对法条进行了缜密的逻辑安排,但五编内也没有独立的人格权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国家起草或修改民法典时,加大了对人格权的重视,开始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一章、一节。直至21世纪,乌克兰民法典第一次将人格权设立为独立的一编。我国在90年代中期曾颁布民法典立法征求意见稿,尝试将人格权独立为编,但无果而终。直至2014年,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首次将人格权独立出来,也促进了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撰写。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博弈后,2020年,我国《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贡献。

  刘教授接下来进一步介绍了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结构。人格权具有宪法性,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更多是解决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权下的私权,约束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害。公权存在的价值、正当性的依据是私权力,本质上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自由、安全。人格权和物权、所有权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权力不同,拥有独特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说到底是反映除了物质满足外人的社会属性、文化属性、精神属性,兼具私法性与公法性,但本质为私权,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具有不能转让、放弃和继承等法律特征。在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此次起草中,在总则编涉及共计4个条文,尽量避免了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编等其他编制的立法交叉,体现出了人格权的独特意义。而在人格权编中,则具体涉及了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极大地覆盖了人格权的各个方面。

讲座现场

  讲座的最后,刘凯湘教授结合具体的法条和实际的案例,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物质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型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标表型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抽象型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形象判例。其中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特别强调了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自2017年中国民法典才将隐私权单独提出和保护,强调自然人内心的安静及其生活的安宁不被别人所知晓,必须有其私人的空间、私密的空间、私密的行踪,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一权责内容的明确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法律编纂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

提问环节

  在交流与互动环节,刘凯湘教授与同学们围绕校园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撰稿:潘奕飞

摄影:姚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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