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大学试点培养国际法律硕士的函
发布日期:2013-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同意北京大学试点培养国际法律硕士的函
学位办〔2007〕46号
北京大学:
你校《北京大学关于试点培养国际法律硕士(J.D)的请示》(北研〔2007〕8号)收悉。
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同意你校试点培养国际法律硕士。
一、招生计划名额,在你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中自行调剂解决。
二、招生对象为国内学士学位获得者,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法律硕士联考和LSAT考试。
三、学习期限为3年,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你校可颁发相应的英文学位证明。
请你校参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及美国法学教育J.D培养模式,进一步修订国际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保证国内外师资和培养方案的落实。试点过程中要切实保证质量,注意总结经验,及时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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